问题 | 怎样鉴别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释义 | 夫妻财产约定对离婚财产分割至关重要,应以书面形式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伤害赔偿金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 2.一般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举证不能 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法院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结语 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约定是首要考虑的内容。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伤亡保险金等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没有财产约定或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无证据,法院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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