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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庆办理身份证需要哪些信息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大庆市本地居民办理身份证业务的分类和流程,包括办理二代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步骤、受理机关、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这些内容旨在为居民提供方便和指导,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
    法律分析
    身份证业务办理分类:
    服务对象:
    大庆市本地居民
    办理机构:
    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办理流程:
    一、办理二代身份证
    (一)申请人需前往派出所或户籍室申请;
    (二)受理机关审核并核对其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若不符合条件,则说明理由;
    (三)现场进行数码人像采集,以满足《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的技术要求;
    (四)审核通过后,发给领取凭证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若无法当场确认,社区民警应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二、办理二代临时证:
    (一)到派出所或户籍室提出申请;
    (二)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发给领取凭证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当场确认的,由社区民警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提交资料户口簿或一代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二、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三、对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办理时限
    一、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审查时限:当日;
    (二)制证时限:30日。
    法定制证时限:60日
    减少制证时限:30日
    二、办理临时证
    (一)受理审查时限:当日;
    (二)制证时限:2日。
    法定制证时限:3日
    减少制证时限:1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使用条例》,大庆市身份证办理流程及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网上预约:申请人需在公安机关官方网站上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需在预约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办理;
    2.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仅限集体户口)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缴纳身份证办理费用;
    4.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
    5. 信息录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录入,并生成身份证号码;
    6. 领取身份证:办理完成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在预约时间内完成预约,否则预约将失效。同时,申请人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将影响办理进度。
    结语
    根据提供的身份证业务办理分类,我们可以得知,办理二代身份证需要前往派出所或户籍室申请,受理机关审核并核对其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现场进行数码人像采集,审核通过后发给领取凭证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而办理二代临时证则需要到派出所或户籍室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发给领取凭证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当场确认的,由社区民警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收费标准及依据可以在原文中找到,分别为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对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办理时限方面,居民身份证受理审查时限为当日,制证时限为30日,法定制证时限为60日;而办理临时证受理审查时限为当日,制证时限为2日,法定制证时限为3日,减少制证时限为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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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