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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验房时“三书一表一证”包括什么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证”、“一表”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的含义和作用,以及开发商在房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出房屋验收通知书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问题。为此,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前需要要求开发商出示“三本书、一张证明、一张表格”,以确认房屋已通过验收,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后,才能在入住表上签字并验收房屋。此外,对于“三书一证一表”不完备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取对策,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证”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一表”指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证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是房地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的证明;《竣工验收记录表》是房地产交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房地产负责的标识文件。
    这三个文件是房地产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和权威审批的标志,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但是,很多开发商在房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出房屋验收通知书。如果买受人已经验收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按照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一经签署,即视为对该建筑质量的认可。
    购房者提起诉讼时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住宅质量保修”是开发商对住宅质量和保修期及范围的承诺。《住宅用户手册》是针对住宅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型式等。
    因此,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前,要记得要求开发商出示“三本书、一张证明、一张表格”,以确认房屋已通过验收,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后,才能在入住表上签字并验收房屋。应对“三书一证一表”不完备的对策“三书一证一表”不完备的对策是当今许多房地产项目的通行做法,尤其是《建筑工程质量认证书》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往往因为房地产整体建设没有竣工而无法验证是的,没有相应的证书。
    拓展延伸
    房地产验收相关文件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完成后,为确保房屋质量和权益,需要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验收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证明文件。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商品房的预售时间、预售价格、预售套数等事项。
    2.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证明文件。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商品房的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事项。
    3.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开发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明确住宅质量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事项。
    4.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的一份说明书,其中应当明确住宅的用途、结构、设备等基本情况,以及住宅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5. 《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证明文件。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事项。
    6.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其中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房屋交接单》:《房屋交接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的房屋交接确认单,其中应当明确房屋交接的时间、地点、验收人等事项,以及购房人对房屋的确认意见。
    8. 《商品房质量检测报告》:《商品房质量检测报告》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证明文件。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商品房的质量检测情况、检测结果等事项。
    以上文件是房地产验收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前,要记得要求开发商出示“三本书、一张证明、一张表格”,以确认房屋已通过验收,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后,才能在入住表上签字并验收房屋。应对“三书一证一表”不完备的对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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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