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手机使用管理十条规定如下: 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 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 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 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 8、严格限制使用3G手机,已使用3G手机的,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