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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行政执法致人伤害的指导意见
释义
    行政执法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和赔偿责任;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侵犯人身权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分析
    一、行政执法致人伤害如何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被执法者人身伤害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对被执法者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若造成被执法者人身伤害,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等。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则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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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