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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州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预告登记内容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的补充规定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买卖、单位房屋买卖、个人房屋买卖、单位房屋租赁、经济适用房买卖、企业改制、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等,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1. 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登簿 - 发证
    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转移的材料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 因继承、受遗赠导致的预告转移
    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预告转移提交人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的预告转移提交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登记测绘报告
    原件
    有房屋编码的可不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的补充规定:
    1.1商品房买卖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2经济适用房买卖提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及省或市或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3房改售房提交房改售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批文及产权比例界定书。
    1.4个人房屋买卖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
    1.5单位房屋买卖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买卖、拍卖、拆兑、法判等上市行为方式取得权利时直接受理;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自建时,需查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范围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拔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受理。
    1.6房屋互换的提交互换双方签订的互换协议(原件)。
    1.7房屋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1.8因征收补偿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安置房屋的差价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经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拆兑协议或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安置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拔地文、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范围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个人申报的历史遗留征收补偿转移登记,还需查看合同主体与土地主体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不能受理。若一致,则按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
    1.9因房屋拍卖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委托拍卖合同(原件);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买卖、拍卖、拆兑、法判等上市行为方式取得权利时直接受理;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自建时,需查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范围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拔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受理。
    1.10企业改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改制方案(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改制方案的批复(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批复(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1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含预告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原件);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未办理预告并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售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以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4.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还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2因所有权人被撤销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4.3企业破产(解散)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企业清算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5.1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6.1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7.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预告转移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权利人提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流程,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1. 预告转移登记应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申请,即在不动产登记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 预告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 预告转移登记的标的额应等于不动产登记的标的额,即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金额。
    4. 预告转移登记的申请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利证书等。
    5. 预告转移登记的申请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30日内。
    6. 预告转移登记的申请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以上为兰州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的法律分析。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如果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请 -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 - 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 - 相关部门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4. 登簿 - 相关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登簿
    5. 发证 - 相关部门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如预告转移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房改售房合同等。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预告登记内容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登记测绘报告等。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续,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申请要求和流程,准备好所需的材料,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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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