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