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2、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实有重大立功,2年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