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期限的计算规则 |
释义 |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准,该日期是判决计算折抵刑期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时需立即释放并通知执行情况,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这个日期是判决计算折抵刑期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刑拘期限的调整与延长规定 刑拘期限的调整与延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刑拘期限进行调整或延长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拘期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整。例如,如果案件复杂、涉及多个被告人或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刑拘期限。此外,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或需要进一步调查,也可以对刑拘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刑拘期限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并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拘期限的调整与延长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得到充分的准备和调查,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结语 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是拘留证上的日期,该日期是计算折抵刑期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拘期限的调整与延长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案件的充分准备和调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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