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定作人选任责任 |
释义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一、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时责任怎么承担 承揽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是指承揽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承揽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则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补救,对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减少相应的报酬;对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权要求修理、重作,承揽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揽人承担修理的有关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迟延的,承揽人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承揽人又拒绝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后仍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收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规定承揽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承揽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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