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改制要进行资产请查吗? |
释义 |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查核。这包括清产核资和评估,以确定国有产权的界定,并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书。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需要经过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时,需要对资产进行查核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一步工作非常重要。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进行资产请查吗? 资产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含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们在现在的社会,不再有所谓了吃公粮的情况,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对一些一直亏损而没有任何作用的企业进行财产的清算,进行倒闭的处理。同时,国有企业也引进更加先进的管理模式,不再是磨洋工的情况。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查核。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改制企业应当对改制前的企业资产、负债、权益以及有关权益性文件进行查核,并形成查核报告。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改制企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续。因此,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查核。 结语 国有企业改制时,需要对资产进行查核。这一步工作非常重要。首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其次,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最后,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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