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合并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存在; 2、新设合并。企业新设合并指复数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各方均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新设合并的结果是新设企业成立,原合并各方持有新设企业的股权,合并各方的资产包括负债并入新设企业,合并各方的股东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与吸收合并不同的是,新设合并没有规定相同的债务转移原则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避免以免除新设合并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 3、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是指a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b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通过合并后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资格。企业通过合并之后,合并方a与被合并方b通常成为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也就是两个公司,即A与B合并后相关公司都继续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