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员,让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合理吗 |
释义 | 建议先发放赔偿款再打收条,否则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依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除外。合同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但不影响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的效力。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也需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这是不合理,如果不发放可以直接起诉。应当先发放赔偿款再打收条,或者同时进行才可以。建议您不要先写收条,存在法律风险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员的要求: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是否合规? 根据我对保险理赔流程的了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员要求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是合规的。这种要求有助于确保理赔过程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收条凭证是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它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损失情况等重要细节。通过先写收条凭证,可以确保双方对事故的认知一致,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而打款则需要在核实事故责任和损失金额后进行,以保证赔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这种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的要求是符合保险理赔规定的,也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我对保险理赔流程的了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员要求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是合规的。这种要求有助于确保理赔过程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通过先写收条凭证,可以确保双方对事故的认知一致,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而打款则需要在核实事故责任和损失金额后进行,以保证赔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这种先写收条凭证再打款的要求是符合保险理赔规定的,也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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