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加重情节判罚标准 |
释义 | 累犯惯犯盗窃的判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将受到加重处罚,而盗窃惯犯则可降低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累犯是指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中还明确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不同情形下的判罚。 法律分析 累犯惯犯盗窃如何判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要加重处罚,如果是盗窃惯犯的,可以降低盗窃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拓展延伸 盗窃罪加重情节的法定认定与刑罚确定 盗窃罪加重情节的法定认定与刑罚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多种情形,如入室盗窃、盗窃特定财物等。法定认定是指法律对这些加重情节的明确规定和界定。刑罚确定则是指在确定被告人的刑罚时,考虑到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依法进行的刑罚量刑。在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运用法定刑、量刑原则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因此,对于盗窃罪加重情节的法定认定与刑罚确定,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司法解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保障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公正。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累犯和惯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采取不同的判罚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惯犯则可以降低盗窃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因此,在盗窃罪加重情节的法定认定与刑罚确定方面,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保障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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