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1.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及种类物,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根据该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2.就银行账户存款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伟,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冈,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凤飞,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林康,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一审第三人: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李纲西路樵岚B幢一层。法定代表人:陈莲金。一审第三人:福建坤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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