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质押合同无效状况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典当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典当合同无效。
 3、应该处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处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典当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务人赞同质押就典当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典当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经过签定质押合同规避法令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确保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典当的产业建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况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务提供产业担保,签定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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