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不交付动产成立质权吗? 不交付动产不成立质权。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权的设立就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没有交付的不成立质权。 二、最基本的五种担保方式的不同 1.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三、动产质押怎么理解 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考虑动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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