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一是针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院的禁止令; 2、违反禁止令的证明材料;这里要有矫正小组、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 3、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几种情形,是否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是否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缓刑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的手续; 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明材料。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 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通知书; 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明材料。五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