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结婚证不可申领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对于结婚条件的具体规定。在已与第三者建立了婚姻关系且未解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未到法定婚龄的人、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的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等情况下,不具备结婚的权利。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而结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权利: 1. 已与第三者建立了婚姻关系,且这种婚姻关系未解除的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4. 未到法定婚龄的人(男不得早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不能结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是否结婚。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不能结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需要注意的是,已与第三者建立了婚姻关系,且这种婚姻关系未解除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未到法定婚龄的人(男不得早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以及与近亲结婚的人都不具备结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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