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多次出售,所有权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已登记购房人可获得所有权,未登记则需综合考虑实际居住、付款情况及附加价值等因素。两次买卖均未过户登记时,买受人可通过债权保护要求履行债务,先申请登记者享有优先效果。 法律分析 一、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 二、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 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 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三、两方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该怎么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房二卖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登记情况、实际居住、付款情况和房屋增值等因素。对于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均可向出卖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在竞争关系下,谁先获得登记申请权,谁就具有优先效果。因此,在处理一房二卖的问题时,需要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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