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则孩子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来抚养;如果没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或者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则孩子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来扶养。 如果孩子实在没有抚养或者孩子父母不想让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孩子的兄、姐来抚养的,可以将孩子送养,送养孩子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送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