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怎么办 |
释义 | 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判决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债务人无力还债怎么办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无力还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本无能力履行债的义务,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人建立债的关系,即债务人主观上无意履行义务,其行为是行骗,如骗取定金、货物、货款、借款等,行为特征是故意。二是也有过失的行为,如因过失致人损害,如被骗、被盗、决策失误等,特征以过失为主,债务人主观上无意逃债,而客观原因造成债的义务不能履行。前者主要是恶意,可以因债权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讨债人应耐心调查、取证,在握有真凭实据后,可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总之,无力还债不能是债的关系,消灭的理由,在区别情况的基础上,讨债人实施不同的讨债手法,有时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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