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县级民政部门应按因公牺牲军人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相应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可获得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法律分析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拓展延伸 军人病故遗属权益保障:现状与改进措施 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改进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标准;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享受的待遇;三是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关怀。 结语 为了保障军人病故遗属的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只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才能确保军人病故遗属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关怀。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军人病故遗属提供更好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