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急户口本上曾用名能去掉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应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曾用名不能随意去掉,需作为曾用名记录在公民户籍档案和户口簿上。 法律分析 户口本的曾用名不能去掉。 公民办理名字更改以后,原名字是会作为曾用名记录在公民户籍档案以及户口簿上面的,相关的名字记录是无法申请去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能否修改户口本上的曾用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的体现,不得随意修改。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其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个人因为历史原因或者特殊原因导致其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其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因此,虽然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的体现,但如果其曾用名是因历史原因或者特殊原因受到侵害的,个人是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其姓名权的。但是,修改户口本上的曾用名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结语 因此,户口本的曾用名不能去掉,公民办理名字更改后,原名字作为曾用名记录在户籍档案和户口簿上,相关名字记录无法申请去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