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能否索要报酬引争议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可以要求物主给予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无权请求费用或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必要费用,悬赏寻找遗失物时应履行承诺。违约时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如约定不合理可请求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可根据请求适当增减。 法律分析 拾得遗失物可以要求物主给予报酬。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不能够同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与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费用和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但约定的违约金应适当,不得过高或过低。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约定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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