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损失已过备案期限还可以申请备案吗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就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贵公司可按专项申报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拓展延伸 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抵扣资产损失?这是一个常见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等资产损失。但是,该法第六条并未明确说明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并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暗示了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然而,一些税务专家认为,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款。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款属于所得税,而不是财产损失。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抵扣资产损失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可以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贵公司可按专项申报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t第八十条\t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电力法(2018-12-29)\t第五十五条\t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06-29)\t第三十六条\t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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