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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释义
    一、重庆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重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分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和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以下是详细介绍!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0%;二级医院为75%;三级医院为50%;市外异地就医为40%。2.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9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5%;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60%;市外异地就医为50%。重庆医疗保险报销分为两档:一档参保居民报销封顶线从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6万元,二档封顶线从每人每年6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档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报销比例较之以前平均提高了5%—10%。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重庆重大疾病报销标准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肝、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保障与住院合并,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万元。2.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将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提高为一档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15万元。城乡居民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新生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并按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重庆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8岁以下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
    职工住院花费在1300元-3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职工住院花费在3万元-4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职工住院花费在4万元-1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职工住院花费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2、职工医保是以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个月员工自己缴纳2%,公司缴纳8%。
    三、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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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4: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