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近14天内,与国内本土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从以下这些疫情相关地区来(返)西安的人员(含旅游、开会等人员)、与国内本土病例乘坐过相同航班、高铁、火车的人员,请主动向社区、单位、酒店报备,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社区、单位、酒店要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做好人员排查、登记、报告,及时进行疫情提醒,积极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