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未连续参保缴费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欠费达6个月及以上的,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