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抚州市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①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照片、户口簿、婚姻证明 ③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 ④住房、收入、低保、拆迁、伤残、优抚等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并对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怎样申请两限房 (一)领表填表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三)初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身份证: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房地产权证: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上海经济适用房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他: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经济适应房继承需要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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