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忽略对停车位的约定 |
释义 | 由于目前汽车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开车购物消费越来越普遍,对于超市、大卖场、餐饮、写字楼等人流量密集的商业地产租赁,停车位几乎决定着客流量,所以对停车位的约定极为重要。笔者在审查某超市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笔者建议明确要求地产公司给予超市一定数量的免费专属停车位、有偿使用专属停车位,以及给予超市客户在购物满一定额度即免停车等优惠的约定,因为在确保并解决客户的停车问题时,其实也是在确保超市的客流量和超市的营业额。 一、停车位可以出租或买卖吗 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二、小区车位的归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民法典》,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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