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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员犯错了怎么处理
释义
    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必须有正确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法。一方面,不能因为错误难免,而姑息迁就,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是不爱护同志,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犯了某种错误,就揪住不放。
    一、 党员犯错
    1.对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有关党组织应在犯错误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一份。
    2.中央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由中央纪委或中央纪委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中央或中央纪委审批的,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3.有关党组织接到中央或中央纪委的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有关党组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的,应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又不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4. 各级纪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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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