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烟台违反限行尾号怎么处罚
释义
    本文介绍了车辆违章的处罚标准及违章情形。违章行为包括五种扣12分、四种扣6分、九种扣3分、四种扣2分、四种扣1分。其中,五种违规行为会受到100元罚款和记3分的处罚,而五种违规行为会受到较轻的处罚。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等。
    法律分析
    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100元罚款和记3分的处罚。
    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车辆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主可通过手机app车轮查违章查询车辆的违章情况。
    违章情形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3、酒驾醉驾;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以下4种违规扣6分★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以下9种违规扣3分★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以下5种违规扣2分★
    1、不系安全带;
    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3、超载小于20%;
    4、开车打电话;
    5、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以下4种违规扣1分★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车辆未张贴年检;
    3、车辆未张贴交强险标志;
    4、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拓展延伸
    不同违章情形的处罚规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违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
    对于不同的违章情形,处罚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违章行为,处罚规定通常较为严厉,罚款金额较高,吊销驾驶证的时间也较长。而对于轻微的违章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处罚规定通常较为轻微,罚款金额较低,暂扣驾驶证的时间也较短。
    违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处罚规定,具体处罚规定因地区而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以上是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解释。提醒车主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罚款和记分。同时,也鼓励车主通过手机app查询违章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遵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6: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