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解释】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考生应高度关注二者的区别。 【相关链接一】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链接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抵押贷款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务。假如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