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概念及区别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概念和区别,以及诉讼代理的三种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同时还解释了被害人何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一般代理是指什么,特别代理又是指什么 一般代理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二、诉讼代理的种类 诉讼代理有以下三个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而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 2.指定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法律规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制度。这种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3.委任代理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委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与否,必须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不能授权由委任代理人决定。 三、被害人何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就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法律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只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特别代理指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诉讼代理的种类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则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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