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丽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丽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丽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理事会会议决议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4、社会组织存款账户资金情况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8、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9、住所凭证 10、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丽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审批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3、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拟定批复;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的,下发批复;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回复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5、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6、办结,送达批复 四、丽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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