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有持有假币、使用假币罪的最新刑罚 |
释义 |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处罚及立案标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者,根据金额大小判刑,并处罚金;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立案标准为明知是伪造货币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应予追诉。使用假币不仅指购物,也包括其他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犯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怎么处罚 1、对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拓展延伸 假币犯罪的刑罚政策更新及其影响 近年来,针对假币犯罪的刑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以持有假币、使用假币罪为例,最新的刑罚力度显著加大。根据最新规定,持有假币、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包括高额罚款和长期监禁。此举旨在打击假币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 这一政策的更新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减少了假币的流通。其次,加大的刑罚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众的财产安全,提高了人们对货币真实性的信任感。此外,这也促使了金融机构和商家加强对假币的识别和防范,提高了整个社会对假币犯罪的警惕性。 然而,刑罚政策更新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方面,如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刑罚力度的加大也需要与预防、教育、治理等综合手段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假币犯罪的刑罚政策更新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打击了假币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然而,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平衡刑罚力度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治理。 结语 近年来,针对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刑罚力度显著加大。根据最新规定,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举旨在打击假币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然而,刑罚政策更新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平衡刑罚力度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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