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该罪不要求到达一定数额 |
释义 |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只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且被告人明知,并不要求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众所周知,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一些经济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犯罪数额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盗窃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大的幅度)为五百元至二千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河南省是800元,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一次数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一般是构不成犯罪的。此外,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也都有一定的数额标准。但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要到达一定数额。 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盗窃罪相比是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因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涉案金额应高于盗窃罪,这一观点是片面的。的确,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赃物是盗窃所得,这一观点也许是正确的,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所得赃物就不一定仅是盗窃犯罪所得赃物,所有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抢劫等)和一些贿赂犯罪、甚至职务犯罪,犯罪人都可能有犯罪所得的赃物,若不论犯罪性质,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涉案金额找一个标准,显然是不科学的,与法也是相悖的。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对罪犯的刑事追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它却从一定的程度上方便了罪犯,使罪犯的犯罪目得到实现;同时赃物毫无疑问属于物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有时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取证和查处,为罪方逃避处罚提供了便利,进而助长了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客体,决定其涉案金额不应有一个具体标准。比如一个抢劫致人死亡的罪犯,其犯罪所得可能仅是一块廉价的手表或衣物,但有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若出于贪财,求便宜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即使数额不大也可以该罪定罪量刑,因为其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罪犯打击,使物证与罪犯脱离,为罪犯逃避处罚提供了便利,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 确定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涉案金额,只是一个方面,另外犯罪所得赃物中犯罪属于何种性质,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时行为人动机和造成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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