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婚内新生儿入户:1、《入户申请表》;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二、非婚新生儿入户:1、《入户申请表》;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亲子关系证明);3、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双方同时签字,若一方下落不明,提供派出所社区民警签字的走访调查材料);4、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若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之后报户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具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病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