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
释义 | 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民事监督申请书包含: 1、标题 2、首部 3、申请监督请求 4、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 5、理由 6、落款 三、民事案件的审查报告书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4、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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