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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释义
    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程序:调查与刑侦相同,审慎考量辩护权;监察委无法启动刑事诉讼,需转化给检察机关;立案后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公诉,应以公诉为核心改革司法制度;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程序如下:
    1、监察案件的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阶段发挥着实质意义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调查人“获得辩护权”的表述、时间与方式上也应作出审慎考量;
    2、监察委员会既非侦查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无法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之“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
    3、关于涉及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检察机关立案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作出。对需要审查逮捕的,可以决定先行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4、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职能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5、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
    拓展延伸
    监察机关将涉案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材料,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件的审查和追诉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实施,监察机关决定将这些涉案材料全面、准确地整理并提交给检察院。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涉案材料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检察机关提供充分的依据和参考,以便检察院能够依法展开深入调查和审理工作,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监察机关将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和公正处理,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结语
    监察机关将涉案材料全面、准确地整理并移交给检察院,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监察机关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和公正处理,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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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