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人是否对质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质押人不成的连带保证责任,质押人以其质押的财产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怎么区分留置权和质权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质权是质押权吗 质权不是质押权。质押权与质权不一样。理由如下: 1、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三、质权 是什么意思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让的财产,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权物交由质权人占有,使其不再享有质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出质人还可以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质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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