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登记办理过程中,台湾居民需要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台湾居民结婚登记在大陆办理,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需年满22周岁,女需满20周岁; 2、当事人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男女双方需持有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需要提供的证件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台湾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有: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台湾居民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程序有哪些?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生命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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