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理包括纳入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并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至其工作单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