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缺办理机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法律依据:《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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