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 2、贵单位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对漏项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报价,属你们的责任。 3、基于上述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同谈判中充分协商,明确双方责任,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各退一步。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