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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的零食惊现钉子,能否索赔?
释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买到零食里面有钉子,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请求赔偿。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委会投诉等方式维权。消费者在维权时需要收集购货发票、票据、样品检验等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和经济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只需证明损失与产品原有缺陷有关,即可提出赔偿要求。在法院举证时,消费者可以提供证人证词、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买到零食里面有钉子的,是属于侵犯消费者人身健康的行为,就算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请求赔偿,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委会投诉等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维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结语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零食中含有钉子等危险物品,即属于侵犯消费者人身健康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委会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收集与法律关系、损害事实和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购货发票、样品、损失清单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1条的规定,消费者只需证明损失是由产品原有缺陷所致,即可提出赔偿要求。在向法院举证时,消费者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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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