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户口还在一起,另一方可以再婚嘛? |
释义 | 可以。离婚户口不迁,是能再婚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是单身,单身当然可以再婚。只是对于户主而言,前配偶的户口不迁出,新配偶的户口就无法迁入。对于非户主而言,只需要在结婚时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即可。户口问题和婚姻状态是两回事儿,由不同的部门管理。 一般而言,女方离婚后,不愿把户口转回到婚前原住地的,如女方暂时没有落脚地的,离婚后可以把户口还是落在男方家,继续何用一本户口,待找到落脚地,再将户口迁出;如果女方有落脚地,想单独立户,离婚后女方可以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立户,派出所会在户口本上盖上“离异”的章,并且将你的配偶的户口从你的户口本上注销,加盖“注销”的章。然后女方可以单独立户或者留在结婚后的男方居住地。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户口本上还是结婚状态是不可以再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等资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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