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
释义 | (一)办案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 (二)受案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书的申诉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要指导申诉人补充;填写《立案审批表,自填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批准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组成仲裁庭。 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于开庭的5天前,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在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可适当延长15天。 5、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四)申请仲裁的有关手续。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请求工伤赔偿的应提供《工伤认定证和《职工因公残废证;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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