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被抢注如何应对?有哪些救济途径?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被抢注之后的救济途径: 1、异议途径; 2、无效宣告途径; 3、和解; 4、撤销三年不使用途径。 一、有哪些途径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救济途径只有一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作出无效、部分无效、维持的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三个月之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复审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专利权人和无效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收到判决后15天之内,涉外的外方30天,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再审。 二、商标上第35类被人抢注可以做什么抢救措施 商标相关第35类被人抢注可以做的抢救措施有: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三、获得驰名商标的法定途径是什么? 获得驰名商标的法定途径有: 1、原始取得,也称申请取得,即商标所有权人等,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进而取得商标专用权; 2、转让取得,即当事人通过与商标注册人订立书面转让协议,进而取得商标专用权; 3、获得驰名商标的其他法定途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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